评论:我国云计算发展潜力巨大但障碍犹存

评论:我国云计算发展潜力巨大但障碍犹存

作者:苑文 2011-07-08 14:21:02

云计算 云计算热度已经很高,但是面对“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准备情况,我们很难用一个很精确的定义来阐释“云”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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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到终端,强大的网络是不可或缺的。

  云计算热度已经很高,但是面对“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技术发展和产业准备情况,我们很难用一个很精确的定义来阐释“云”的内涵。有人为我们描述了云计算的理想:云,会使整个计算更加便宜,使将来每个人拥有的云的终端价格相当于一本书的价格。背后支撑它的是一个超级计算机的能力。今天,我们的一个超级计算机要几百万美元,但是将来一个终端会非常多样化、非常便宜。用户只需一个屏幕再加上一些通信工具,就能享受与超级计算机相同的计算能力。所以,云计算是一种使生活更加方便、成本更加低廉的技术变革。云将来最重要的一个成果就是使整个计算环境和知识获得能力更加便宜。知识能够被集中处理,并且,在集中处理的情况之下,把所谓的数据变成信息,信息变成智慧。这样的过程使整个生产效率获得极大的提高。

  目前,全球云计算已经驶入快车道。经过近年来全力以赴进行技术开发和产业准备,中国的云计算也开始进入务实发展的轨道。但中国的云计算实践目前还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推进,各自的理解是不同的,中国云计算要想在这场全球化的IT计算模式变迁中抢占先机,需要牢牢把握住应用,以应用为切入点,强化产业协作,聚合更多资源,加速产业格局向有序化的方向发展。就像云计算的本身一样,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比如是优先发展私有云还是公有云?在下一步规划中,是重点考虑安全性还是互操作性?这些问题的探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云”,在表面杂乱但方向趋同的潮流推动下,让云逐渐走向成熟。

  近年来,我国云计算产业已经开始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信运营商一方面是云计算技术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在寻求成为云计算业务的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IDC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IDC市场中的份额在60%以上,如何利用IDC方面的优势在云计算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电信运营商考虑的重点。目前,中国移动推出“大云”;中国电信已经与EMC合作,推出了“E云”在线存储服务;中国联通也计划在IDC中进行云计算改造的试点。

  互联网企业立足于内部挖潜,希望拓宽业务领域。为了节能降耗、降低成本,互联网企业自身对采用云计算技术产生了强烈的需求。目前,新浪、腾讯、阿里巴巴等 ICP都已经或准备利用私有云来代替现有的服务器集群系统,以达到减少服务器需求、降低能耗的目的。另外,新浪、阿里巴巴等企业也在尝试利用自身的服务器资源对外提供公有云的服务,但目前这些努力还都处于试验阶段。软件企业借助云计算概念实现发展。实际上,在云计算概念提出以前,软件业已经在向SaaS的方向发展。在云计算概念提出之后,还有许多软件企业利用云计算进行包装,推出如“云杀毒”、“云计算中间件”等产品。

  虽然我国云计算产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面对着许多障碍。

  首先,云计算的关键产品与技术主要依赖国外厂商。目前,实现云计算业务平台的技术与产品主要都由国外厂商掌握和提供,如VMWare的ESX、Ctrix的 Xen、微软的HyperV、谷歌的Map-Reduce/GFS/BigTable体系等。国内希望提供云计算的企业或者直接购买国外厂商的产品或解决方案,或者在一些开源平台上进行开发,但直接购买解决方案的方式无法提升我国产业自身的技术水平,而基于开源平台开发的系统很难投入商业运行或实现较大的系统规模。

  其次,宽带网络建设无法满足云计算业务发展的需求。根据有关报告,中国平均上网速度与同期OECD国家的平均接入带宽相差10倍以上。由于宽带网络的普及率仍然不高、接入速率偏低、运营商之间网络互联质量差,以及各地区网络发展水平不均衡等问题,导致用户使用高质量的云计算业务的需求无法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目前云计算在中国的发展。

  最后是数据中心规模小、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数据中心是构建云计算平台的基础。无论哪种云计算业务模式,都需要有规模化、节能化的大型数据中心的支持。谷歌、亚马逊、微软等云计算技术与服务的先进企业同时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数据中心技术和基础设施。反观我国数据中心的发展状况,规模小、能耗高、技术水平低,没有自己的服务器资源,只提供机架、机房和带宽出租等基本服务,距离转型成为领先云计算平台提供者的要求相去甚远。

  另外,相关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制度缺失。云计算是一种公众服务,需要进行法律与政策层面的监督与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说,要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并从法律的高度规定用户数据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由于云计算可能导致数据的跨境流动,也带来了地域法律适用性的问题。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考虑原有法律是否能够适用于云计算服务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在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虽然2006年即有政协委员提议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但此立法一直没有启动,这对于云计算服务的健康开展十分不利。从监管层面来看,我国对于互联网业务的监管目前主要依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而对于云计算的相关业务形式目前在《分类目录》中并没有明确体现,这也导致很多希望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公司对监管情况把握不清,因此迟迟不敢推出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云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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