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不同备案主体使用同一网站负责人的情况网站负责人证件号码重

问:网站备案时,网站负责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网站负责人若仅为侵权人提供侵权媒介的应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利用网站直接侵权的应定性为网络用户。

网站备案的网站负责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网站负责人若仅为侵权人提供侵权媒介的应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利用网站直接侵权的应定性为网络用户。

icp备案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人吗?

icp备案主体负责人不一定是法人。去备案核验点拍照人一般是您所申报备案时填写的的网站负责人,在备案中心系统录入信息时,分为主体信息和网站信息,主体信息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信息,网站信息包括域名信息/网站负责人信息/备案验证信息,其中这个网站负责人信息决定了谁去拍照。

一般都是另外填写网站负责人,由另外的人去核验拍照,而非法人,如果法人比较清闲,也可以选择法人。主体负责人只需上传身份证即可,网站负责人必须去拍照。每个空间服务商的核验点都不一样,具体请咨询空间商。

备案,网站名称与备案主体不一致,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太奇葩了,一般网站名称仅仅是名称,除非你给网站内容做了特殊定义,这个时候管局才会要求名称和主机一致。一般情况下网站名称要和网站内容有关联,没有要求名称和主机一致。要求一致的情况是,网站内容的主办单位和你备案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这个时候不一致就会提示。(也就是说你备案主体是A公司,网站内容里显示的是B公司)。希望中电华联的解答能帮助到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这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网站题目:存在不同备案主体使用同一网站负责人的情况网站负责人证件号码重
链接分享:http://www.shufengxianlan.com/qtweb/news33/312383.html

网站建设、网络推广公司-创新互联,是专注品牌与效果的网站制作,网络营销seo公司;服务项目有等

广告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用户投稿、用户转载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028-86922220;邮箱:631063699@qq.com。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来源: 创新互联